《旅客和行李一般運送條款》(飛行 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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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術語定義

除非措辭或上下文另有指明,否則下列詞語的定義如下文所述:

本航空公司
係指德國漢莎航空公司 (Deutsche Lufthansa Aktiengesellschaft)。


係指任何身為旅客的人士(亦請參見「旅客」的定義)。

旅行艙等
係指經濟艙、優選經濟客艙、商務艙、和/或頭等艙。

預訂
包含與預定運送相關的所有資訊。

機票票聯
屬於機票的一部分,讓旅客有權享有一個航段之運送服務。

旅客
係指持有機票並經本航空公司同意使用飛機運送或應運送的個人。

機票
以電子方式記錄之已付款航班的編號確認文件,並以機票收據(旅客收據)作為憑據。「航班機票」和「機票」在下文中作為同義詞使用。

航班中斷
是指根據旅客要求並由本航空公司提前核准,在旅程的出發地和目的地之間的某地點中斷旅程。

行李託運存根
是機票中有關託運行李運送的部分。

航空公司
是運送機票上記載的旅客和/或旅客行李的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代碼顯示於機票上。

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限
是本航空公司或相關航空公司規定的時限,您必須在此時限之前完成辦理登機手續並取得登機證。

損害
包括由於因航班運輸或由航空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引起或與之相關的延誤、損失或其他類型的損害,而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損失。

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特別提款權)
指由國際貨幣基金會所定義之特別提款權。

天數
指按日曆計算的天數,包括週日和銀行假日;若為通知,發送通知當天不算入;若為計算機票有效期限,則開票日和啟程日當天不算入。

第 2 條:適用範圍

一般規定

2.1. 本《一般運送條款》適用於機票上標示航空公司代碼為「LH」的航班。

代碼共享

2.2. 本航空公司與其他航空公司達成稱為「代碼共享」的協議。這表示,即使機票上航空公司方框中所載航空公司是漢莎航空 (LH),該航班也可能由另一家航空公司營運。如果是代碼共享航班,漢莎航空會在您預訂機票時,告知該航班由哪家航空公司營運。

本《一般運送條款》適用於由其他航空公司營運之航班的代碼共享服務。

如果航班由其他航空公司營運,您應熟悉該航班的特性,如:辦理登機手續的時間、有關再確認預訂的規定,以及有關運送無人陪伴的未成年旅客、動物載運、拒絕運送、氧氣裝置、營運異常狀況、拒絕登機賠償和免費行李額度/受理等的規定和政策。

關於漢莎航空代碼共享合作夥伴之資訊,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lufthansa.com。

聯程

2.3. 即使機票是由本航空公司開立,但若該機票上未標有「LH」代碼,則本《一般運送條款》不適用於該等運送。在此情況下,本航空公司並非運送人,而是運輸服務的代理人;應適用機票上指明的航空公司代碼之航空公司票價規定和《一般運送條款》。

第 3 條:機票

一般規定

3.1.

3.1.1. 本航空公司僅運送在已確認預訂的機票上列出其姓名的旅客。如果旅客無法證明其身分,本航空公司有權不予運送。

3.1.2. 機票不可轉讓。

3.1.3. 機票之退款條件受機票開立之時生效的相關票價條款規限。請選擇最符合您需求的飛機票價。建議最好購買旅行取消險。

有效期限

3.2.

3.2.1. 除非機票上、本條款中或在適用票價中(根據機票上所載資訊,可能限制機票的有效期)另有說明,機票的有效期限如下:

3.2.1.1. 開票日起算一年內,或

3.2.1.2. 自計劃開始旅行日起一年內,前提是此日期須在開票日後一年內。


得依旅客要求進行變更

3.3.

(3.3.1.和 3.3.2. 已刪除)

3.3.3. 若您所選擇的票價必須遵守固定機票順序,請注意,若並未搭乘所有單獨航段,或是未按照機票上指定的順序搭乘,而其他旅行資料未有變動,本航空公司會根據航程路線之變動重新計算票價。其票價會根據您於預訂當日根據實際路線所需支付的票價範圍來計算。此票價可能比您原先支付之票價更高或更低。

若在預訂當天發現變更的路線無法使用原先訂位之票價範圍,將依照路線變更後最低價的前一個票價範圍為基準重新計算。

若是在預訂當日即確定您更改後路線的票價更高,本航空公司會隨後向您收取其與已支付票價之間的差額。請注意,您必須支付差額,本航空公司才會提供運送服務。

如果您持有可退款機票(按照票價條件之定義),並且尚未搭乘其中任一航段,則您可以要求根據票價條件退還機票費用。這個動作表示您會失去搭乘的權利。

本第 3.3.3. 條不適用居住在奧地利之旅客的運送。

3.3.4. 以下規定適用居住在奧地利之旅客的運送:
若您所選擇的票價必須遵守固定機票順序,請注意,若並未在所有個別航段搭乘飛機,或是未按照機票上指定的順序搭乘,但其他旅行資料未有變動,本航空公司將根據航程路線之變動重新計算票價。如果您單純是旅行計畫變更,或者因不可抗力、疾病或其他非您責任的理由而無法搭乘所有航段,或無法按照機票規定的順序開始搭乘個別航段,則不適用本條規定。若情況允許,請在獲知有關變更的原因後,儘快通知本航空公司。如果重新計算票價,將會根據您於訂位當日基於實際路線所需支付的票價範圍計算。此票價可能比您原先支付之票價更高或更低。

若在預訂當天發現變更的路線無法使用原先訂位之票價範圍,將依照路線變更後最低價的前一個票價範圍為基準重新計算。

若是在預訂當日即確定您更改後路線的票價更高,本航空公司會隨後向您收取其與已支付票價之間的差額。請注意,您必須支付差額,本航空公司才會提供運送服務。

未經授權變更旅行艙等的契約罰款

3.4. 機票持有人僅有權搭乘機票上指定的旅行艙等。若旅客要求變更為較高的旅行艙等,即構成對契約的修改,需要本航空公司的明確同意。如果我們同意,此同意的條件是在運送開始前全額支付票價差額。禁止未經授權變更為較高的旅行艙等;旅客拒絕接受指定座位即構成違約,我們有權拒絕運送該旅客。若在違約當下我們無法或理應不得拒絕運送,則旅客應為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契約罰款的責任方為預訂航班者。在為第三方預訂的情況下,預訂者需承擔違規第三方的行為責任。契約罰款的金額等同於已付票價總額與運送當日以未經授權較高旅行艙等運送所需支付的最低總票價之間的票價差額,另加票價差額 50% 的附加費。我們也可能拒絕繼續運送該旅客。

第 4 條:票價、稅捐與費用

最終價格

4.1. 最終價格為包含稅捐與費用的票價。

票價

4.2. 票價包含從實際啟程地機場運送到實際最終目的地機場的費用。票價可能包含由航空公司徵收的費用。

稅捐與費用

4.3. 除了票價以外,國家或地方政府或其他機構或機場營運方針對旅客或向旅客提供服務收取的所有適用稅捐和費用,應由您支付。您在購買機票時將獲知未包含在票價中的這些稅捐和費用。這些收費項目通常也會單獨顯示在您的機票上。

第 5 條:訂位

預訂座位條款

5.1.

5.1.1. 每張航空票聯僅限依照票聯上指定的旅行艙等以及已預訂座位的日期和航班搭乘。對於沒有預訂座位的機票,如果所需航班仍有空位,則可以稍後進行預訂。

5.1.2. 本航空公司或者授權代理人會記錄您的預訂。我們會依您的要求,寄送書面旅客收據。

5.1.3. 特定票價須遵守限制旅客重新預訂或取消預訂的條款規定。

(5.2. 已刪除。)

個人資料

5.3. 本航空公司會依照所有相關資料隱私權法規處理您的個人資料,並僅供以下用途:預訂航班、購買機票、取得附加服務、開發和提供服務、協助出入境手續,以及讓相關政府機構及其他航空公司或上述服務的其他提供者可以使用與您的旅程安排相關的資料。

預選座位

5.4.

5.4.1. 在部分漢莎航空航班,您可以選擇預選座位。根據這項服務的內容,您可以選擇(若有空位可供選擇)特定的座位類別(走道、靠窗或中間座位、加大腿部空間座位)。此服務須收取一些費用,視座位類型而定。價格可能依座位類別、預訂時間和類型、航班以及航班路線而有所不同。您沒有義務(付費)預選座位。您可以在座位預訂頁面找到更多資訊。

5.4.2. 如果您決定不支付座位預訂費用,便會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免費分配座位。更改已選擇或已分配的座位可能會產生費用,視所選擇的票價而定。如果您使用「自動辦理登機手續」服務,在流程結束時,您可以選擇系統指定座位以外的其他座位。這可能會視票價產生一定的費用,前提是仍有空位可供選擇。然而,我們無法保證特定座位或可提供特定座位類別

5.4.3 如果您重新預訂航班,現有的座位預訂便會失效;您可以繼續預訂新的座位,而此預訂根據票價、座位類別、重新預訂的時間和航班路線,可能會產生更高的費用。

5.4.4 本公司保留隨時指定或重新指定座位的權利,即便您已經登機。這是基於營運、安全性或保全考量的可能措施。如果您已付費預選座位但航班遭到取消,或者出於安全或作業原因而為您重新指定座位,本航空公司會退還您預選座位的費用。如果您自行決定不搭乘該航班、重新預訂或升等至其他旅行艙等,或您對於是否適合使用緊急出口旁的座位提供了錯誤資訊,則不會獲得退款。

第 6 條:辦理登機手續及登機

6.1. 每個機場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限皆不同。因此本航空公司建議旅客注意並遵守這些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限。若您未能遵照截止時限辦理登機手續,本航空公司有權取消您的訂位。為您開立機票之本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會告知您旅程第一航段辦理登機手續之截止時限。您可以在本航空公司官方網站上查看本公司航班的辦理登機手續截止時限,或是詢問開立機票的旅行社。除非另有規定,旅客必須於定期航班出發時間前 45 分鐘前辦理登機手續。

6.2. 辦理登機手續完畢的旅客,必須於本航空公司指定的時間之前抵達登機門。

6.3. 如果旅客未能按時抵達登機門,本航空公司有權取消旅客的預訂。

第 7 條:限制和拒絕運送

拒絕運送之權利

7.1. 如果本航空公司在您預訂之前已書面告知您,本航空公司的航班不再為您提供運送服務,自發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則本航空公司得自行決定拒絕讓您搭乘。如果您在搭乘先前的航班時違反第 7 條和第 11 條所述的行為規則,且航空公司因此拒絕運送您,那麼就可能發生這種情況。此外,在下列情況下,本航空公司也可能拒絕為您提供運送服務:

7.1.1. 出於安全和保全或公共秩序之考慮,或為防止違反航班抵達、出發或過境之國家的任何適用法律或法規要求,這是必要措施;

7.1.2. 您搭乘航班可能會對其他旅客的安全和保全、健康或福祉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7.1.3. 您的行為、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況,例如包括酒精或藥物使用的影響,會對您自己、其他旅客和機組人員造成危險;

7.1.4. 您在先前航班上的行為嚴重違反本航空公司的行為規定,且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行為可能重複出現;

7.1.5. 您拒絕配合安全檢查;

7.1.6. 您未支付適用的最終價格;

7.1.7. 您未持有在目的地入境所需要的旅行證件,或者您拒絕按照要求向機組人員出示您的旅行證件;

7.1.8. 您出示的機票是您以非法方式或在違反 Miles & More 參加條款及細則的情況下所取得或接收,或者該機票已通報遺失或失竊,或該機票是偽造品,或者您無法證明自己是機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

7.1.9. 您不遵守本航空公司的安全規範;

7.1.10. 您在登機時和在機上不遵守飛機上的禁煙規定,而且無視機上禁止使用電子裝置的規定。

孩童搭乘

7.2.

7.2.1. 5 歲以下兒童必須由年滿 18 歲的成人陪同,方可搭乘飛機。5 至 12 歲之無人陪伴兒童搭乘飛機必須事先透過電話向漢莎航空服務中心登記,並且需支付於各情況下公佈的費用及遵守就此公佈的相關規定。

7.2.2. 搭乘飛機的兒童可以坐在自帶的兒童座椅並固定在座位上;若有此類需求,須為未滿 2 歲的幼童額外預訂一個座位。在整個航程中,您必須使用座位上的安全帶固定兒童座椅。兒童座椅必須適合在機上使用。如果不能滿足此條件,本航空公司有權拒絕在客艙內安放兒童座椅。對於因兒童座椅未妥善固定或不當使用或未遵循說明而導致的後果,本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8 條:行李

免費行李與超額行李

8.1. 免費行李額度以預訂航班時公佈的票價為準。若攜帶之行李超過本航空公司的免費行李額度,或是攜帶特殊行李,則您必須支付相關費用。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 32 公斤。

陌生人的行李

8.2. 無論是手提行李或託運行李,本航空公司航班均不得運送陌生人交給您的行李。

行李中不應包含的物品

8.3.

8.3.1. 旅客行李中不可以包含下列物品:

8.3.1.1. 可能會對飛機、機上人員或機上財產造成危害之物品,例如在 ICAO 或 IATA 危險物品管制條例中規定之物品。這些物品包括:爆炸物、壓縮氣體、氧化物、放射性或磁性材料、易燃物,以及有毒或侵蝕性物質。

8.3.1.2. 航班抵達、出發或經過之任何國家的適用法律禁止運送的物品;

8.3.1.3. 危險或不安全的物品,或者由於其重量、尺寸或類型,或者由於其易腐壞、易碎或特殊敏感性而不適合運送的物品;

8.3.1.4. 個別的鋰電池或充電式鋰電池(通常用於消費性電子產品,例如手提電腦、手機、手錶和相機)只能使用手提行李攜帶。最多可以攜帶分別兩個額定功率不超過 160 Wh 的鋰電池或充電式鋰電池,作為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備用電池。如需攜帶額定功率介於 100 Wh 至 160 Wh 的個別電池或充電式電池,需要提前獲得航空公司的核准。有關攜帶電池和可充電池的更多詳細資訊,可以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 的國際危險物品條例中查看,旅客也可以直接在 ICAO 網站的「危險物品」下方查看,或在 Luftfahrt-Bundesamt LBA(德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網站上查看。

8.3.2. 若旅客持有,或其所攜帶之行李中含有任何類型的武器,特別是 (a) 可用於攻擊或防衛之火器、鈍器或尖銳武器與噴霧,(b) 彈藥與爆裂物,(c) 根據其外包裝與標示研判可能為武器、彈藥、或爆裂物之物品,請務必於出發前告知本航空公司。這類危險物品之運送,必須採用貨運或託運行李之方式並遵守規範危險物品運送之規定,本航空公司才會予以運送。上述第 2 條條文不適用於因執行公務而必須攜帶武器的警察人員,其於搭乘航班期間,必須將武器交給機長保管。

8.3.3. 任何類型的武器,尤其是槍械、鈍器或尖銳武器以及噴霧器和運動武器,均可由本航空公司全權決定是否允許作為行李。這些武器必須未裝填子彈並裝上安全裝置。對於彈藥之託運,請閱讀本細則 8.3.1.1 條下 ICAO 與 IATA 危險物品管制條例之規範。

8.3.4. 若您違反本條規定將這些物品放入託運行李中,本航空公司不會對任何物品承擔責任。

拒絕運送行李之權利

8.4.

8.4.1. 本航空公司可以拒絕運送不符合第 8.3 條所列條件的行李。

8.4.2. 如果本航空公司認為物品的尺寸、形狀、重量、內容、特性不適合運送,或者出於安全原因或者因為物品可能對旅客搭乘的福祉造成負面影響,可能會拒絕將此類物品作為行李運送。可向我們索取有關不適合運送的物品資訊。

8.4.3. 若物品未妥善且適當地包裝在行李箱或其他類似容器中,以確保在處理流程中的例行作業下能夠安全運輸,則我們可能拒絕接受運送此類行李。

旅客與行李搜查

8.5. 出於安全和保全考量,本航空公司可能要求您同意接受人身和行李安檢,以及對您的行李進行 X 光掃描。如果您不同意人身或行李檢查,以確定是有第 8.3. 條所述不允許的物品或未申報的物品,則本航空公司可能拒絕運送您和您的行李。

託運行李

8.6.

8.6.1. 您將託運行李移交給本航空公司之後,本航空公司將保管您的行李,並發出行李託運存根和行李吊牌,以利辨識行李。

8.6.2. 託運行李上必須附上寫有您姓名或其他可供辨認個人身分之名牌。

8.6.3. 託運行李將與您所搭乘的同一班機一同運送,除非出於安全性考量無法這麼做。若本航空公司使用後續航班運送您的行李,本公司將負責在您停留之地將該等行李送到您手中,除非您必須到場以進行海關查驗。第 14 條(物品損毀之責任歸屬)不受影響。

手提行李

8.7.

8.7.1. 我們會規定手提行李的數量、最大重量和最大尺寸。任何情況下,手提行李皆必須能夠放入您前方座位的下方或者放入置物櫃。如果您的手提行李不符合這些條件,或者不符合安全和保全要求,則必須採託運行李方式運送。

8.7.2. 對於不適合由貨艙運送的物品(如:易受損的樂器),以及不符合上文第 8.7.1. 條規定的物品,您必須提前通知本航空公司且經本航空公司同意運送該物品,方可放置在客艙內運送。這項額外服務可能收取附加費。

取回託運行李

8.8.

8.8.1. 您必須在託運行李抵達最終目的地或中途停留的機場時儘快取回。

8.8.2. 本航空公司僅會將託運行李交給行李託運存根持有人。

8.8.3. 若取回託運行李的旅客無法提供行李託運存根,也無法提透過行李(辨識)標籤確認行李所屬,唯有該旅客可就取回行李之權利提出令本公司滿意之證據時,本公司才會同意將該行李交予該旅客。

動物載運

8.9.

8.9.1. 運送寵物需取得本航空公司的同意,而且相關動物需出具有效的健康和疫苗接種證明文件、入境許可與其他入境或轉機國所要求之文件,並且如果不是合格導盲犬或服務犬,還必須妥善地安置於運輸籠或核准的運輸貨櫃之中。本航空公司有權決定動物載運之方式以及限制單一航班之可載運動物數量。
在客艙內運載的動物(包括其運輸容器,如適用),必須能夠放置到您座位的腳部空間,並在整個飛行期間適當固定。
請留意本公司網站上有關動物作為額外手提行李在客艙中運送的資訊:https://www.lufthansa.com/de/de/tiere-als-handgepaeck
動物、其運輸籠及食物的重量不包含在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度中。載運動物須支付超額行李費。

8.9.2. 在可能情況下,會視情況免費運送旅客所需的合格導盲犬;請注意美國境外航班的條件。請前往 https://www.lufthansa.com/de/de/assistenzhunde 下載相關資料。

8.9.3. 在往返美國的航班上,在《聯邦法規集》(CFR) 第 14 篇第 382 部分以及其他法律要求規定的範圍內,對於身障旅客需要輔助動物陪伴以便執行對該旅客有利之工作或任務時(定義分別見 CFR 第 14 篇第 382.3 條),漢莎航空保證免費載運輔助犬。運送需遵守航班往返美國的條件,可查閱 https://www.lufthansa.com/de/de/assistenzhunde

漢莎航空僅會載運作為輔助動物的犬隻。身障旅客攜帶輔助動物旅行時,必須對該輔助動物的安全、健康、福祉和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包括對輔助動物在機上或漢莎航空管控的機場區域與其他旅客和機組成員的互動承擔全部責任。

8.9.4. 您必須對自身寵物的安全、健康和行為全權負責,並須負責遵守所有入境、離境、健康及其他法規和法律,以及載運動物離開或抵達和/或臨時目的地所在國家、州或地區的要求。本條規定包括提供任何必要的健康證明、許可證和疫苗接種證明。特別是,漢莎航空不承擔有關隔離安放寵物的成本、將動物運送回原所在地的相關罰款和成本。

您負責承擔因不遵守這些責任以及法律、規範和要求而產生的費用,以及陪伴您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而產生的費用,並使本航空公司免於就此承擔責任,除非我們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而造成的損害。

第 9 條:時間表、延誤和航班取消

已刪除

第 10 條:退款

一般規定

10.1.

10.1.1. 如果航班取消、重新預訂或延誤,除享有其他賠償外,在特定條件下可能退還票價。

10.1.2. 本航空公司將根據票價條款為您辦理退款。某些票價包含退款限制。

10.1.3. 票價、稅捐和費用的退款金額,將根據票價條款和機票已使用的任何航段計算。本航空公司不退還採用特定支付方式而發生的付款費用。

退款收受人

10.2. 一般情況下,本航空公司會依照您預訂時使用的支付方式退款。該款項視為對有權收受退款之當事方的退款。

貨幣

10.3. 退款會採用付款購買機票時的相同貨幣。由於您服務供應商收取的貨幣兌換及付款費用,退款金額可能與原始購買所退機票時支付的金額不同。

在您的旅行社辦理退款

10.4. 如果您是透過旅行社預訂機票,由於旅行社會收取相關費用,因此退款金額可能與您原先支付給旅行社的金額有所差異。因此,本航空公司建議您聯絡旅行社,並在該處辦理退款。

第 11 條:在機上的行為

一般規定

11.1. 請配合機組人員的指示。若您於機艙內的行為有可能危及該航班本體、機內之人員、機上之財產、或是造成機組人員執行勤務時之阻礙、或無法遵從機組人員之任何指示,其中包括但卻不限於抽菸行為、酒精類飲品或藥物之使用、或造成他人感到不安之行為、造成他人之不便、造成其他旅客或機組人員之損失或傷害等,本航空公司可能採取所認定之合理並必須之措施以阻止該等行為之繼續,其中包括使用強制手段。本航空公司可能拒絕日後為您提供運送服務,您也可能因為在機上的行為被起訴。

電子裝置

11.2. 在機上期間不允許使用行動電話、無線電接收裝置和遙控玩具。但是,在配備功能性行動電話技術的航班上可以使用行動電話。根據機組人員的指示,在這些飛機上允許使用行動電話。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語音電話。

禁煙航班

11.3. 所有漢莎航空航班皆為禁煙航班。在機艙內的所有區域皆禁止吸煙。這條規定同樣適用於電子煙。

酒精飲料

11.4. 機上禁止飲用自行攜帶的酒精飲料。

使用安全帶為強制規定

11.5. 原則上,在整個飛行過程中您必須坐在座位上。坐好後,您必須繫上安全帶。

在機上拍照和攝影

11.6. 唯有被拍攝對象的權利(尤其是隱私權)獲得保護和保障時,才允許在機上拍照和攝影。機組人員得隨時禁止在機上拍照和攝影。

(11.7. 已刪除。)

第 12 條:附加服務

12.1. 如果本航空公司安排第三方為您提供並非航班相關的服務,或為航班無關的運送服務出具運送文件,在進行這些活動時本航空公司只是您的代理人。在這類情況下,將適用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條款與條件。

12.2. 本航空公司為旅客提供的穿梭巴士服務(不包含航班服務),可能適用上述的個別條件。若有需要,本航空公司可提供此類資訊。

第 13 條:行政手續

一般規定

13.1.

13.1.1. 您有義務並應全權負責取得所有必要的旅行證件和簽證,並遵守啟程、抵達或過境之各個國家的所有法律和法規;您也同樣有義務遵守本航空公司的規範和指示。您的旅行證件和簽證在整個旅行期間(包括旅行中任何休息期間)都必須有效。漢莎航空對此事項不承擔任何責任,亦無義務查核證件的有效性。

13.1.2. 您因為未攜帶必要的證件或簽證,或未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或指示而造成任何後果,本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旅行證件

13.2. 於旅行之前以及應本航空公司要求,您必須出示目的地或轉機所在國家所需之出境與入境文件,以及健康與其他證件,並且在必要時須同意本航空公司保留該等文件之副本。若您未能遵循該等要求,或者您的旅行證件不完整,本航空公司有權不為您提供承載服務,且不對您因其未能遵守該等規定遭受的損失或產生的費用承擔責任。

拒絕入境

13.3. 若您因任何原因被任何國家拒絕入境(過境或目的地國家),且本航空公司必須將您送回出發地或其他目的地時,您必須自費支付適用之機票費用。本航空公司可能會將您已支付但未搭乘的款項用於支付此類機票費用。本航空公司不會退還至拒絕入境或被驅逐出境為止的運送之機票費用。

旅客有責任支付罰金等費用

13.4. 如果本航空公司因為您無法遵守入境或行程過境之相關國家的法律或規定,或無法用正確格式產生所需文件,而造成本航空公司必須支付或存入任何罰款、處罰或因此產生任何費用,則您有義務償還本航空公司所支付或存入的任何款項。

海關查驗

13.5. 配合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的要求,您應該把手提行李和託運行李交付查驗。對於旅客因海關查驗或因未能配合該等要求而遭致之任何損害,本航空公司概不負責。

安全檢查

13.6. 您有義務讓您本人及行李接受主管機關、機場執勤人員或本航空公司的安全檢查。

資料傳送

13.7. 若國內與國外之主管機關(包括美國與加拿大主管機關)基於強制性法定規定提出要求以及為了履行運送合約,則本航空公司必須提供旅客之護照資訊,以及我們處理和使用的與旅客航班相關之所有個人資料給這些機關。

第 14 條:賠償責任

一般規定

14.1.

14.1.1. 運輸服務須遵循 1999 年 3 月 28 日蒙特利爾協議(「蒙特利爾公約」)中的責任令,該協議由歐洲共同體透過經第 889/2002 號條例 (EC) 修正的第 2027/97 號條例 (EC) 和成員國的國家立法執行。

14.1.2. 如果受害方須負擔損害發生的責任,則適用國家法律中受害方有共同過失時免除或減輕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

14.1.3. 根據蒙特利爾公約尋求賠償的法院訴訟必須在兩年內提出,時間從飛機抵達之日或應視作已抵達之日或者運送發生中斷之日起計算。

14.1.4. 對於本航空公司因履行國家法規而造成的損害,或者因旅客未能履行自身義務而造成的損害,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14.1.5. 任何情況下,本航空公司的責任都不會超過已證明的損失金額。本航空公司僅對因我方或我方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間接或結果性損害承擔責任。本條規定不適用於人身傷害。

14.1.6. 除非本《一般運送條款》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應適用《蒙特利爾公約》及相關適用的國家法律之責任免除及責任限制的規定。

對於死亡或受傷案件之賠償

14.2.

14.2.1. 在旅客死亡或受傷的情況下,賠償責任並無最高賠償金額。對於高達 128,821 特別提款權(約 150,000 EUR)的損失,航空公司不得以過失為由對損害賠償提出異議。航空公司僅可在證明自身及其人員不存在疏失或其他咎責、起因並非任何疏失或其他咎責的情況下,對超出此金額之補償金額提出抗告。

預付款

14.2.2. 若旅客因故過世或受傷,航空公司必須在確認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之人員身分後 15 天內支付預付款,以滿足其立即性的財務需求。若有旅客因故過世,預付款金額不可少於 16,000 特別提款權(約 19,000 EUR)。

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

14.3.

14.3.1. 對於根據本《一般運送條款》第 8.6 條規定託運的行李,除非行李事先已經損壞,否則應承擔無過失責任。對於非託運行李,本航空公司僅對自身及自身人員的過失行為承擔責任。

行李責任限制

14.3.2. 本航空公司對於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所提供之補償至多為 1,288 特別提款權(約 1,500 EUR)。若旅客最晚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就已提出關於託運行李在目的地交付之金額利益的特別聲明並支付所需附加費,則適用更高的賠償責任限額。在此情況下,如果航空公司無法證明議定金額高於旅客在目的地交付託運行李的實際權益,則議定金額應視作賠償責任限額。

與行李有關的投訴

14.3.3. 若您無異議接受由本航空公司送達之行李,則除非有相反證明,否則本航空公司推定行李送達時狀態良好且符合運輸契約之規定。如果行李損壞、遺失或損毀,旅客必須儘快以書面或文字格式要求航空公司給予賠償。如果行李損壞,而有權獲得賠償的一方未能在發現損壞後立即告知航空公司,則該方將不能提起任何法律訴訟,但若是託運行李,則必須在不晚於接收行李後七天內告知航空公司。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詐欺行為,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14.3.4. 對於您行李中的物品引起的損壞,本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損壞是由於我們的重大過失或蓄意行為而導致。如果這些物品對其他旅客的行李或本航空公司的財產造成損壞,則您必須對於我們因此蒙受的所有損失和產生的所有開支予以賠償。

旅客和行李運送延誤

14.4.

14.4.1. 本航空公司對於在旅客運送和託運行李運載期間延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除非我們及我方人員已採取所有合理措施來避免損失,或者我們或我方人員無法採取這些措施。

因延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限制

14.4.2. 因旅客運送延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最高限額為 5,346 特別提款權(約 6,000 EUR)。

14.4.3. 因託運行李運送延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最高限制為 1,288 特別提款權(約 1,500 EUR)。若旅客最晚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就已提出關於託運行李在目的地交付之金額利益的特別聲明並支付所需附加費,則適用更高的賠償責任限額。在此情況下,如果航空公司無法證明議定金額高於旅客在目的地交付託運行李的實際權益,則議定金額應視作賠償責任限額。

與行李有關的投訴

14.4.4. 如果因為行李延遲送達而造成損失,旅客必須儘快以書面或文字形式告知航空公司。如果因為行李延遲送達而造成損失,但有權獲得賠償的一方未能在行李送達後 21 天內告知航空公司相關損失,則該方將不能提起任何法律訴訟。如果航空公司從事詐欺行為,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旅客與有過失

旅客與有過失

14.4.5. 如果受害方須承擔損害發生的責任,則賠償的金額將依照當事人的與有過失按比例減少。特別是,受害方不可以透過購買不合理的替代品來增加因行李遺失或運送延誤造成的賠償金額。

第 15 條:標題

本《一般運送條款》中的標題僅為提供透明資訊之用,並不適用於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或其解釋。

第 16 條:其他條款

運送服務必須遵守符合本航空公司情況,或由本航空公司發佈之其他特定規範與條款。相關規範與條款可能不定時更動。其規範的事項包括:運送未成年人、孕婦與生病旅客、電子裝置使用限制,以及在機上飲用含酒精飲料等事宜。敬請注意 lufthansa.com 上的資訊。

第 17 條:消費者調解委員會

本航空公司參與消費者調解委員會的爭議解決流程。相關的消費者調解委員會是 Schlichtung Reise & Verkehr e.V.(德國大眾運輸調解機構),地址為 Fasanenstrasse 81, D-10623 Berlin, Germany。

歐盟執委會也提供線上爭議處理 (ODR) 平台,以利提出申訴。您可在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找到此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