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裝置和電池

個人電子裝置和電池被歸類為危險品。 這是因為如果這類物品損壞,可能會發熱並起火。

您可以在此處找到有關個人電子裝置和電池的詳細資訊。 這些符號表示您是否可以攜帶這些物品,以及可以在何種條件下攜帶:

嚴禁攜帶有缺陷、損壞或製造商出於安全原因召回的個人電子裝置、鋰電池或任何此類物品。

電子裝置和電池清單並不詳盡,可能隨時增加。

鋰離子電池的功率以瓦特小時 (Wh) 為單位。如果是鋰金屬電池,應註明鋰含量 (LC)

電池電量換算輔助:

  • 瓦特小時 (Wh) = 安培小時 (Ah) x 電壓 (V) 或
  • 瓦特小時 (Wh) = 毫安培小時 (mAh) x 電壓 (V) / 1,000。

功率限制:每個裝置最高 100 Wh 或 2 g LC

物品限制:最多每位乘客 15 件附電池的裝置

供個人使用的便攜式電子裝置為:

  • 筆記型電腦、手機、平板電腦、
  • 電動盥洗用品(牙刷、刮鬍刀等)、 
  • 電動玩具、 
  • 無人機、腕錶、計算機或 
  • 其他娛樂或通訊裝置。

若可行,盡量將這些物品放在隨身行李運輸

託運行李運輸規定: 

  • 您最多可攜帶 3 件體積大於智慧型手機的裝置。
  • 請勿將您的裝置與高度易燃材質(例如香水、噴霧劑等)放在一起。
  • 徹底關閉裝置並預防裝置意外啟動。 
  • 確保應用程式、鬧鈴或預設配置均已停用。
  • 使用合適的包裝或具有足夠襯墊的結實袋子保護裝置。
  • 如果需要運輸多個裝置,請將裝置分開收納放置(例如使用衣物或原包裝)。

行動電源被歸類為替代電池,而不是電子裝置。 有關攜帶行動電源的資訊,請參閱 「行動電源、替代電池和散裝電池」。

請注意:

  • 電池電量大於 100 Wh 至最高 160 Wh 的裝置,必須取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
  • 請在透過 漢莎航空客服中心預訂航班時,登記需要取得許可的裝置和電池。

供個人使用、裝有不含鋰(例如鹼錳、鋅碳、鎳鎘或鎳氫)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設備包括:

  • 電動盥洗用品(牙刷、刮鬍刀等)、 
  • 電動玩具、 
  • 無人機、腕錶、計算機或 
  • 其他娛樂或通訊裝置。

若可行,盡量將這些物品放在隨身行李運輸

託運行李運輸規定: 

  • 徹底關閉裝置並預防裝置意外啟動。 
  • 確保應用程式、鬧鈴或預設配置均已停用。
  • 使用合適的包裝或具有足夠襯墊的結實袋子保護裝置。
  • 如果需要運輸多個裝置,請將裝置分開收納放置(例如使用衣物或原包裝)。

針對防漏液濕電池的額外運輸規定: 

  • 功率限制:每顆電池最高 12 V/100 Wh
  • 防漏液濕電池(例如膠體電池),不得含有游離或為吸收的液體。

行動電源被歸類為替代電池,而不是電子裝置。有關攜帶行動電源的資訊,請參閱 「行動電源、替代電池和散裝電池」。

鋰電池功率及物品限制:

功率限制 物品限制 允許放入隨身行李中 允許放入託運行李中 需取得運輸許可 最高 100 Wh
最高 2 g LC
20 *
> 100 Wh 至最高 160 Wh 2 > 2 g LC 至最高 8 g LC 2 **

* 物品限制包括所有類型的電池;即防漏液濕電池、乾電池、膠體電池和鋰電池。

** 僅限醫療裝置

運輸規定:

所有電池的端子必須單獨隔絕,以免短路。如果電池以原始包裝運輸,用膠帶遮住任何暴露的端子,或者每個電池包裝在單獨的塑膠容器或保護袋內,即可實現這一點。

防漏液濕電池的功率和物品限制: 

  • 每顆電池最高 12 V/100 Wh
  • 最多 2 顆替換電池

請注意:

  • 禁止在機上替行動電源充電。
  • 電量超過 100 Wh 但最高不超過 160 Wh 以及超過 2 g 但最高不超過 8 g 的鋰電池,必須取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
  • 請在透過漢莎航空客服中心預訂航班時,登記需要取得許可的行動電源和電池。

其中包括以下設備:

  • 懸浮滑板
  • 電動自行車
  • 電動輔助自行車
  • 電動滑板車
  • 電動單輪車
  • 電動行李滑板車(例如 Modobag 或 Airwheel)
  • 水下滑板車
  • 電動踏板車,以及
  • 電動嬰兒車或電動高爾夫球車。

無論功率高低、電池是永久連接或可拆卸,或不含內建電池的電池供電個人和運動運輸設備,均適用此禁令。 

上述範例僅反映一系列可能的裝置。

這些物品只能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危險物品作業規則」(DGR) 以貨物運輸。

出於飛航安全以及飛機可裝載能力,於以下方面有所限制:

  • 電池電量、 
  • 總重量,以及
  • 輪椅或行動輔具的尺寸。

請注意:

  • 輪椅和行動輔具均需取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
  • 請最遲於出發前 48 小時,將有關您輪椅或行動輔具的必要詳細資訊(製造商的技術資料表或手冊),以及填寫完畢的表格(可於下方下載)傳送至 specialcases@dlh.de

請注意:請使用 Adobe Acrobat Reader 確實檢視整份文件。

鋰電池功率限制:每個裝置最高 160 Wh 或 8 g LC

防漏液濕電池功率限制:最高每個裝置 100 Wh 和 12 V

請注意:

  • 電池供電的可攜式醫療裝置,必須取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以及在機上使用的醫療許可。
  • 請最遲於出發前 48 小時,將裝置的詳細資訊(製造商的技術資料表或手冊)傳送至醫療營運中心 specialservice@dlh.de,以便進行預先登記和醫療審查。

往返美國的旅客請聯絡美國醫療服務台(週一至週五:09:00–15:00),電話為:+1-516-296-9580。

物品限制: 僅限個人使用*

鋰電池功率限制:每個裝置最高 100 Wh 或 2 g LC

隨身行李的運輸限制:

  • 禁止在機上使用或充電。
  • 在整趟飛行過程中,這些裝置必須保持收起狀態。
  • 不得發生意外啟動。

請注意:在部分國家/地區,禁止隨身攜帶電子煙或其他吸入器。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15 件可攜式電子裝置。

物品限制:每位旅客最多 15 件(此數量包含全部的電子裝置)配備鋰電池的裝置

功率限制 允許放入隨身行李中 允許放入託運行李中 需取得運輸許可 最高 100 Wh
最高 2 g LC
✓,但建議放在隨身行李中
> 100 Wh 至最高 160 Wh

若可行,盡量將這些物品放在隨身行李運輸

託運行李運輸規定: 

  • 您最多可攜帶 3 件體積大於智慧型手機的裝置。
  • 請勿將您的裝置與高度易燃材質(例如香水、噴霧劑等)放在一起。
  • 徹底關閉裝置並預防裝置意外啟動。 
  • 確保應用程式、鬧鈴或預設配置均已停用。
  • 使用合適的包裝或具有足夠襯墊的結實袋子保護裝置。
  • 如果需要運輸多個裝置,請將裝置分開收納放置(例如使用衣物或原包裝)。

行動電源被歸類為替代電池,而不是電子裝置。有關攜帶替代電池的資訊,請參閱 「行動電源、替代電池和散裝電池」。

請注意:

  • 電池電量大於 100 Wh 至最高 160 Wh 的拍照和攝影設備,必須取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
  • 請在透過漢莎航空客服中心預訂航班時,登記需要取得許可的設備和電池。

物品限制:最多每位旅客 1 個雪崩救援背包

請注意:

  • 雪崩救援背包需取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 
  • 請在透過漢莎航空客服中心預訂航班時,登記需要取得許可的雪崩救援背包。

雪崩救援背包觸發機制的技術結構,可能含有受到官方運輸限制的危險物品。

觸發機制危險物品限制規定: 

  • 煙火觸發機制:最多淨含 200 mg 1.4S 危險等級的爆炸性物質。
  • 鋰電池供電的觸發器:最高 100 Wh 或 2 g LC。
  • 使用電容器的觸發器:電容器必須不帶電,以防短路,並包裝在堅固的外包裝中,以防意外啟動。 
  • 使用內建氣筒的觸發器:氣體必須符合危險等級 2.2 的規定。

其他運輸規定: 

  • 背包必須妥適包裝,以確保不會被意外啟動。
  • 其內含的氣囊必須配備有壓力釋放閥。
  • 危險等級 2.2 的氣筒,只有在按照設計規定將觸發器內建至雪崩救援背包中運輸的情況下,方可接受。 
  • 禁止使用額外的啟動手柄和更換儲氣罐。
  • 往返美國/美國境內的航班:除非雪崩救援背包沒有煙火觸發機制或內建氣筒全空,否則不得運輸配備煙火觸發機制或內建氣筒的雪崩救援背包。

物品限制: 僅限個人使用*

* 每位旅客最多可攜帶 15 件可攜式電子裝置。

請注意:

  • 運輸潛水燈、焊鐵和其他發熱物品,需取得航空公司許可。
  • 請在透過漢莎航空客服中心預訂航班時,登記需要取得許可的潛水燈、焊鐵和其他發熱物品。

隨身行李的運輸限制:

  • 裝置必須關閉。
  • 可攜式電子裝置中的電池和發熱元件可能會產生極高的熱量,因此必須透過移除發熱元件、電池或其他零件來隔離電池和發熱元件。
  • 適用運送散裝電池或插入電池型可攜式電子裝置的規定。相關資訊請參閱「行動電源、替代電池和散裝電池」以及「供個人使用、裝有鋰電池的可攜式電子裝置」部分。

物品限制(包括鋰電池*):每位旅客 20 件物品

* 物品限制包括所有類型的電池;即防漏液濕電池、乾電池、膠體電池和鋰電池。

防漏液濕電池範例:膠體電池或 AGM 電池

乾電池範例:鎳氫電池、鎳鎘電池、鹼錳電池或鋅碳電池

針對防漏液濕電池和乾電池的運輸規定: 

  • 防漏液濕電池(例如膠體電池),不得含有游離或為吸收的液體。
  • 須確保電池不受熱量影響且自身不會發熱。 
  • 所有電池的端子必須單獨隔絕,以免短路。如果電池以原始包裝運輸,用膠帶遮住任何暴露的端子,或者每個電池包裝在單獨的塑膠容器或保護袋內,即可實現這一點。

防漏液濕電池的功率和物品限制: 

  • 每顆電池最高 12 V/100 Wh
  • 最多 2 顆替換電池

功率限制:最高 100 Wh/2 g LC

運輸規定:

  • 電池必須從行李中取出。
  • 拆卸的電池必須採用牢固包裝,於客艙運輸。更多資訊,請參閱「行動電源、替代電池和散裝電池」部分。
  • 如果沒有電池,行李箱可以作為託運行李運輸。

請注意:

  • 有關智慧行李永久安裝鋰電池之裝置的功率限制,例如電子鎖或電子秤,請參閱 「智慧行李 – 永久安裝鋰電池」。
  • 有關行李追蹤器或行李標籤 (EBT) 的相關資訊,請參閱 「行李追蹤器」和「行李標籤 (EBT)」。"
  • 電量大於 100 Wh 至最高 160 Wh 的電池,必須取得航空公司的運輸許可。
  • 請在透過漢莎航空客服中心預訂航班時,登記需要取得許可的行動電源和電池。

功率限制:最高 2.7 Wh/0.3 g LC

請注意: 

  • 禁止運輸永久安裝超過 2.7 Wh 或 0.3 g LC 鋰電池的智慧行李。

功率限制:每顆鋰電池最高 2.7 Wh 或 0.3 g LC

運輸限制:

  • 經許可傳輸功能:低耗能傳輸功能,例如 WiFi 無線網路、UWB、藍牙或 RFID 等
  • 追蹤器必須收起放在行李內以免損壞。

配備路線顯示功能的電子行李標籤 (EBT) 以取代列印的熱感式行李標籤的行李箱,例如 BAGTAG 或 RIMOWA Smart 行李箱等,可以透過託運行李和隨身行李運輸。

這段影片由負責確保歐洲航空飛行安全的機構歐盟航空安全局 (EASA) 製作,向您詳細說明鋰電池的危險和正確處理方法。

如果您希望在旅程中攜帶上述未提及的電子裝置或電池,請聯絡我們的客服中心。

 其他運輸資訊:

  • 所有鋰電池必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及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 38.3 章節的要求。
  • 但如果您攜帶禁止運輸的電子裝置或電池,您可能會面臨在機場遭到沒收的風險。航空公司對沒收的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
  • 本運輸指南符合國家規定以及 IATA 現行的「危險物品作業規則」(DGR) 有關電子裝置和電池安全運輸的規定。 出於安全考量,漢莎航空保留採取更多限制措施的權利。
  • 各國可能有更嚴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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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lustration zeigt Medizinschrank im Flugzeug // Illustration shows medicine cabinet in airpl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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